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旅馆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 均应遵守本条款中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未予规定的事项,则应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普遍明确的风习。
2.本旅馆在不违背法令及约定俗成的范围内依照特别约定行事时,不受前项之约束,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 预约住宿合同
1.希望与本旅馆签订住宿合约的客人,须向本旅馆提供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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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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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日期以及预计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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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用(一般情况下,按附表第1项中的基本房租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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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本旅馆认为需要确认的事项
2. 如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希望延长前项第2条中的住宿日期,本旅馆将视其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予以处理。
第3条 住宿合同的生效等
1.住宿合同在本旅馆接受了前条所述的预约时生效。但是,当本旅馆证明并未批准申请时,则不受此限。
2.遵从前一项的规定而使住宿合同生效时,应当以住宿期间(大于3 日时按3日计算)的基本房租为限度,在本旅馆指定的日期之前向本旅馆支付规定的预约金。
3.申请费将首先用于冲抵入住宾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但如发生第6条及第18条中规定的事态时,则按先付违约金、后付赔偿金的顺序进行冲抵,如有剩余,将根据第12条的规定,在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4.只有当本旅馆已经将此事告知了住宿客人时,才会指定第2项的预约金的支付日期。
第4条 关于无需支付预约金的特约事项
1.不受前条2 项规定之约束,本旅馆可能会依照特别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无需顾客支付该项中的申请费用。
2.在批准住宿合同的申请之际,当本旅馆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中的申请费时,以及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则视为采用前项之特别约定。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旅馆将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当住宿申请未依照本条款之规定时。
2.客满导致没有多余客房时。
3.希望住宿的客人被认为可能会在住宿时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希望住宿的客人被认为符合以下A至C的情形时。
A 关于防止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黑社会(以下简称“黑社会”)、第2条第6号中规定的黑社会成员(以下简称“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成员或黑社会相关人士等其他反社会势力
B 事业活动受到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支配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C 管理层内有黑社会成员的法人
5.希望住宿的客人其言行举止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了非常明显的困扰时。
6.希望住宿的客人被确认为属于传染病患者时。
7.客人实施了暴力性质的要求和行为,或者向旅馆提出了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8.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以及其他无法避免的事由导致客人无法住宿时。
9.当入住申请人因烂醉而可能影响到其他入住者时。言行举止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了非常明显的困扰时。
10.当入住申请人过去曾在本旅馆有过拖欠费用等不良记录时。
11.对住宿方面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第6条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住宿客人可向本旅馆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之规定,本旅馆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期限、要求支付费用时,如入住宾客在此之前已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根据附表2 中列举之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旅馆遵循第4 条第1 项之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仅限于本旅馆在履行其特别约定时,已就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形。
3.如果住宿客人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直到预约住宿当日下午8时(如果客人已经告知了预计到达时间,则指该到达时间两小时之后)依然没有到达本旅馆,则本旅馆将有可能将之视为住宿客人已经解除了住宿合同,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7条 本旅馆的合同解除权
1. 本旅馆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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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住宿的客人被认为可能会在住宿时、或者已经在住宿时从事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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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认住宿客人为传染病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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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馆无法提供住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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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入住申请人因烂醉而可能影响到其他入住者时。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了非常明显的困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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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为“关于防止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平成4年3月1日实施)中规定的黑社会及黑社会成员(以下简称“黑社会”及“黑社会成员”)或黑社会相关人士等其他反社会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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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为事业活动受到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支配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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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管理层内有黑社会成员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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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举止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了非常明显的困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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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对住宿设施或者职工(工作人员)有暴力、胁迫、恐吓、威压等不当要求,或者所提要求超出了合理范围,或者做出其他同等程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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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不遵守本旅馆所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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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间内躺着抽烟,破坏消防等设备,以及不遵守其他本旅馆规定的禁止事项(仅限于为了预防火灾而必须禁止的事项)时。
2. 当本旅馆基于前项规定解除了住宿合同时,如果住宿客人尚未接受住宿服务,则无须支付相关的费用。
第8条 住宿登记
1.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需在本旅馆登记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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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以及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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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人是外国人,则应当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以及入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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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离开日期以及预计结账离开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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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本旅馆认为需要确认的事项
2. 如果住宿客人希望以信用卡等其他可以取代现金的方式来支付第11条规定的费用,则应当预先在进行前项登记时注明
第9条 客房使用时间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客房的时间为16:00到次日10:00。但在连续住宿时,除入住日和退房日之外的时间可以全天使用。
2.本旅馆可能会不受前项之约束,允许入住宾客在该项所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此时客人需要向旅馆支付以下附加费用。每超过1小时,没人需支付1,080日元
第10条 对使用条款的遵守
1. 住宿客人在本旅馆内应当遵守由本旅馆贴于馆内的住宿规定。
⑴ 客房疏散路线指示牌,※ →请见另附的告示
⑵ 谢绝登记住宿以外人员留宿。
⑶ 在旅馆内长期住宿不代表对旅馆拥有关于住宿的法律权利。
⑷ 未获得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本旅馆不对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此外,本旅馆不对精神衰弱、因使用药物或饮酒而丧失理性的住宿者提供住宿服务,请勿给其他客人带来困扰。
2.房间钥匙
⑸ 由于旅馆为老建筑,客房无法上锁。
⑹ 入住期间内,请在外出时确认贵重物品及随身行李。
3. 访客
夜间与来访者的会面,请在室外进行。
4. 客房
⑴ 本旅馆全面禁烟。禁止在客房内、公共区域及旅馆占地区域内吸烟。请在指定的地点吸烟。
⑵ 禁止未经本旅馆许可在客房内及走廊使用取暖用、料理用的明火及蜡烛灯工具。此外,坚决禁止在客房内烹饪、饮食。
⑶ 请勿在未经本旅馆许可的情况下将客房用于营业、办公室、派对等住宿以外的用途。
⑷ 请勿在未经本旅馆许可的情况下移动客房内的物品、对客房进行装修或改造。
⑸ 请勿将客房内的备用小物品带出客房。
5. 贵重物品
⑴ 入住期间,请各位客人保管好现金、贵金属及其他贵重物品。
本旅馆对储物箱内物品的失窃及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遗失物
⑴ 遗失物品的保管期间为包含发券日起的3天,之后将交给最近的警察局,敬请理解。
7. 停车场
⑴ 本旅馆不提供停车场。我们会介绍您附近的停车场,请自行停车。
8. 结账
⑴ 结账时请使用现金或信用卡等本旅馆认可的支付方式。
⑵ 入住时本旅馆可能会收取押金,敬请理解。
⑶ 在入住期间本旅馆也可能要求您进行支付。届时请您配合支付。当本旅馆未能收到您的支付时,可能会要求您退房。
⑷ 若住宿费用需由第三方支付时,该费用必须在指定日期前结清。若无法结清,本旅馆会要求住宿者本人承担一切费用。
9.请勿将以下会给其他客人带来困扰的物品带入客房、或作出以下行为。
⑴ 猫、狗、小鸟及其他宠物。导盲犬除外。
⑵ 易燃易爆物品
⑶ 发出恶臭或毒气的物品
⑷ 其他法律禁止携带的物品
⑸ 进行赌博、恐吓性言论、扰乱风纪的行为或给其他客人带来厌恶感或困扰的(包含发出噪音等)言行。
⑹ 移动客房内配置的物品或使用在原来用途以外的地方
⑺ 广告、宣传物的分发、物品的销售、推销等。
第11条 本旅馆的责任
1. 住宿客人应当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照附表第1 项规定执行。
2. 前项中住宿费等用的支付,可使用货币或本旅馆认可的、可代替货币的信用卡等方法,在住宿客人退房之前或本旅馆要求时,于前台支付。
3. 如果本旅馆为住宿客人提供了客房,但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未入住,则依然需要支付住宿费用。
第12条 费用支付
1. 如因本旅馆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或者因本旅馆不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本旅馆将赔偿该损失。但是,如该损失非是本旅馆归责事由导致,则不受此限。
2. 为了应对火灾等突发状况,本旅馆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3条 无法提供已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的处理方法
1. 当本旅馆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所允诺的客房时,本旅馆将在征得住宿客人的同意后,尽量为客人协调安排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项的规定,但如本旅馆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则须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作为损失赔偿金额。对于无法提供客房的情况,如原因并非在于本旅馆的过失或责任,则不支付补偿费。
第14条 对住宿客人的行李及所携带物品的保管
1. 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早于客人住宿而先行运达本旅馆,本旅馆仅在行李运达前便知悉此事的情况下方才负责进行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将行李交还客人。
2. 住宿客人在办理完退房手续后,如果将行李或者所携带的物品忘在了本旅馆,则:当物品所有人明确时,本旅馆将与该所有人取得联系并寻求其指示。但如果所有人未予指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则旅馆将自物品发现日起保管7天时间(含物品发现日),其后将把物品交至附近的警察署。但如果所有人未予指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则旅馆将自物品发现日起保管3天时间(含物品发现日),其后将把物品交至附近的警察署。
3. 在前2 项中,本旅馆对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 项规定的前项的情况下则根据该条第2 项的规定。
第15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1.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本旅馆遭受损失时,则该住宿客人应向本旅馆赔偿该损失。
第16条 个人信息的使用
1. 我们将根据本旅馆的个人隐私政策,对客人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进行适当地使用。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的计算方法(第2条第1项、第3条第2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住宿客人需支付的总额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用请参照本旅馆告示的价格表。
2. 以上的住宿税及消费税在税法及条例发生更改时,将根据更改后的规定进行计算。
3. 当本旅馆认可客人以非住宿目的使用客房且住宿客人如此要求时,将不征收住宿税。关于住宿税的详情,是根据别府市的住宿税条例进行收取的。
附表第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
签署的申请数量

注意事项
1.%是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用的违约金比率。
2.缩短合同天数时,无论其缩短天数为几天,均收取1 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